【住宿服務組】112學年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公告
一、申請資格:
1、符合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(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資格),
【學校可提供校內免費住宿之低收入戶學生不可申請!】,然可以申請【內政部300億租金補貼專案】。
2、已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的低收入戶學生,若個人因素考量或違反宿舍規定或校規遭退宿,不得提出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。
3、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。
4、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5、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(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
二、申請期間及地點:
1.112-1(上學期)申請期間:112年09月11日至10月20日前 提出申請。
2.請先上網至https://forms.gle/uWscGhnnKVYPvMY5A,填寫相關資料。
3.並將以下學生應繳資料繳交(或郵寄,郵戳為憑)至住宿服務組思高學苑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三、學生主動提出申請,應繳文件(每學期自行提出):
(一) 申請書(詳附件一)。
(二) 租賃契約影本,依教育部規定(詳附件二)至應記載有:
1.出租人(房東)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
2.承租人(學生)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
3.租賃住宅完整地址
4.租賃金額
5.租賃期間(需有明確之起訖日期,勿以學期結束日或上學期起至下學期止等紀載)。【請檢附完整契約,請勿只列印上述範圍】
6.如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住宅,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定合約才可申請本租金補貼,以避免承租時間不同影響契約效力。
若房東不提供相關資料,而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者,得依《消保法》處最高 30 萬元罰鍰。
(三) 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(申請方式請續看第5點說明,其主要用途如未含有「住」、「住宅」、「農舍」、「套房」、「公寓」或「宿舍」字樣,請另參閱教育部訂頒審核作法(詳如附件三)。 如無法提供,可提供『房屋稅籍證明』或『房屋稅籍編號』。
(四) 學生本人於學校登入存摺帳號(只接受郵局)。
(五) 以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之學生,另請提供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。
四、補助金額:補貼學生於學校、分校、分部或實習地點(相鄰)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。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(區域)租金水準的不同,每人每月補貼2,000 元至3,000 元不等之租金,以「月」為單位。
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,以一個月計算。
五、補充說明:
(一)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:
1. 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(網址-https://ep.land.nat.gov.tw/Home/SNEpaperKind)
2.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。
3. 使用7-11、OK、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,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。
4. 申請規費:每張20元。(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)
(二) 112學年度第1學期按時程預計於113年1月中下旬撥付租金補貼予審核通過之學生。
(三) 申請同學請務必詳閱申請書之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」切結書。
(四) 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,妥善與出租人(房東)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(屋主)溝通為宜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,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,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,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,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。房東亦可申請公益出租人的資格,辦理綜合所得稅減免補助。【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-住宅補貼-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】
**唯租賃所得未主動辦理納稅之房東,教育部表示:未來不排除「稅捐機關」向教育部申調相關補助計畫,以列入房東租賃所得稅之收繳。
(五)出租人(房東)可以不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(屋主),但若想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稅賦優惠,出租人(房東)必須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(屋主),意即房東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,但只有房東就是屋主本人時,才能享有租稅優惠。
六.其他未盡事宜,依教育部訂頒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
1、符合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(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資格),
【學校可提供校內免費住宿之低收入戶學生不可申請!】,然可以申請【內政部300億租金補貼專案】。
2、已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的低收入戶學生,若個人因素考量或違反宿舍規定或校規遭退宿,不得提出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。
3、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。
4、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5、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(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
二、申請期間及地點:
1.112-1(上學期)申請期間:112年09月11日至10月20日前 提出申請。
2.請先上網至https://forms.gle/uWscGhnnKVYPvMY5A,填寫相關資料。
3.並將以下學生應繳資料繳交(或郵寄,郵戳為憑)至住宿服務組思高學苑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三、學生主動提出申請,應繳文件(每學期自行提出):
(一) 申請書(詳附件一)。
(二) 租賃契約影本,依教育部規定(詳附件二)至應記載有:
1.出租人(房東)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
2.承租人(學生)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
3.租賃住宅完整地址
4.租賃金額
5.租賃期間(需有明確之起訖日期,勿以學期結束日或上學期起至下學期止等紀載)。【請檢附完整契約,請勿只列印上述範圍】
6.如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住宅,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定合約才可申請本租金補貼,以避免承租時間不同影響契約效力。
若房東不提供相關資料,而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者,得依《消保法》處最高 30 萬元罰鍰。
(三) 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(申請方式請續看第5點說明,其主要用途如未含有「住」、「住宅」、「農舍」、「套房」、「公寓」或「宿舍」字樣,請另參閱教育部訂頒審核作法(詳如附件三)。 如無法提供,可提供『房屋稅籍證明』或『房屋稅籍編號』。
(四) 學生本人於學校登入存摺帳號(只接受郵局)。
(五) 以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之學生,另請提供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。
四、補助金額:補貼學生於學校、分校、分部或實習地點(相鄰)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。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(區域)租金水準的不同,每人每月補貼2,000 元至3,000 元不等之租金,以「月」為單位。
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,以一個月計算。
五、補充說明:
(一)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:
1. 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(網址-https://ep.land.nat.gov.tw/Home/SNEpaperKind)
2.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。
3. 使用7-11、OK、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,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。
4. 申請規費:每張20元。(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)
(二) 112學年度第1學期按時程預計於113年1月中下旬撥付租金補貼予審核通過之學生。
(三) 申請同學請務必詳閱申請書之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」切結書。
(四) 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,妥善與出租人(房東)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(屋主)溝通為宜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,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,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,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,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。房東亦可申請公益出租人的資格,辦理綜合所得稅減免補助。【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-住宅補貼-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】
**唯租賃所得未主動辦理納稅之房東,教育部表示:未來不排除「稅捐機關」向教育部申調相關補助計畫,以列入房東租賃所得稅之收繳。
(五)出租人(房東)可以不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(屋主),但若想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稅賦優惠,出租人(房東)必須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(屋主),意即房東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,但只有房東就是屋主本人時,才能享有租稅優惠。
六.其他未盡事宜,依教育部訂頒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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