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靜宜大學-學生事務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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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學年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

依據:依教育部訂頒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等規定辦理。

一、申請資格:
(一) 符合當期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,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(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、未重複申請等)。【申請身分資格請務必詳閱: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Q&A-申請資格篇(附件四)】
(二)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(三) 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。
(四)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**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、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。
(五)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(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

二、申請期間及地點:
即日起至111年3月18日(五)17點止,
1.請先上網至https://forms.gle/uoTkimwuejMVn6Cr6,填寫相關資料。
2.並將以下學生應繳資料繳交(或郵寄,郵戳為憑)至住宿服務組思高學苑,逾期不予受理。

三、學生主動提出申請,應繳文件(每學期自行提出):
(一) 申請書(詳附件一)。
(二) 租賃契約影本,依教育部規定(詳附件二)至應記載有:
1.出租人(房東)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
2.承租人(學生)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
3.租賃住宅完整地址
4.租賃金額
5.租賃期間(需有明確之起訖日期,勿以學期結束日或上學期起至下學期止等紀載)。
【請檢附完整契約,請勿只列印上述範圍】
(三) 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(申請方式請續看第5點說明,其主要用途如未含有「住」、「住宅」、「農舍」、「套房」、「公寓」或「宿舍」字樣,請另參閱教育部訂頒審核作法(詳如附件三)。
(四) 學生本人於學校登入存摺帳號(只接受郵局)。
(五) 請先確認承租處的坪數大小。
(六)以符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,另請提供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。

四、補貼額度:
(一) 補貼學生於學校、分校、分部或實習地點(或相鄰)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。
(二) 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,每人每月補貼1,200元至1,800元租金(詳附件2補貼說明),以「月」為單位,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,以一個月計算;補貼期間,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、下學期為2月至7月,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。

五、補充說明:
(一)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:
1. 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(網址-https://ep.land.nat.gov.tw/Home/SNEpaperKind)
2.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。
3. 使用7-11、OK、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,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。
4. 申請規費:每張20元。(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)
(二) 110學年度第2學期按時程預計於111年7月中下旬撥付租金補貼予審核通過之學生。
(三) 申請同學請務必詳閱申請書之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」切結書。
(四) 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,妥善與出租人(房東)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(屋主)溝通為宜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,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,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,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,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。房東亦可申請公益出租人的資格,辦理綜合所得稅減免補助。【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-住宅補貼-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】
**唯租賃所得未主動辦理納稅之房東,教育部表示:未來不排除「稅捐機關」向教育部申調相關補助計畫,以列入房東租賃所得稅之收繳。
(五)出租人(房東)可以不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(屋主),但若想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稅賦優惠,出租人(房東)必須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(屋主),意即房東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,但只有房東就是屋主本人時,才能享有租稅優惠。

六.其他未盡事宜,依教育部訂頒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(詳如附件四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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