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-1教育部補助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-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申請公告
一、「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」措施:
申請對象:
- 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。
-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- 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。
-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-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(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
- 108年度已通過所得及財產查調之申請學生,請同學檢附申請書、租賃契約影印本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。
- 初次申請者(上學期未申請),先至本校生輔組(文興三樓)申請弱勢助學金,經查核通過後,符合身分者才得以已申請租金補貼。
二、學生「主動」提出申請: 學生應自行備妥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、租賃契約影本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,每學期申請期間內「主動」提出;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,至遲上學期於10月20日前/下學期於3月20日前,向學校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三、經費撥付予學生: 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(10月20日)後,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(至12月5日結束),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/下學期於5月15日前,統一發放補助經費。
四、補貼期間,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、下學期為2月至7月,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。台中市每個月1,500元。
五、資料繳交: 請於規定申請期限內繳交至思高學苑辦公室璩宏裕先生,分機11246。
六、相關表件請參閱後附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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