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靜宜大學-學生事務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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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-1教育部補助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-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申請公告

一、「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」措施:

申請對象:

  1. 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。
  2.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,不得提出申請。
  3. 延長修業、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,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,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,不得重複申請補貼。
  4.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,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,不得重複申請。
  5.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,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(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、養父母或祖父母)。
  6. 108年度已通過所得及財產查調之申請學生,請同學檢附申請書、租賃契約影印本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。
  7. 初次申請者(上學期未申請),先至本校生輔組(文興三樓)申請弱勢助學金,經查核通過後,符合身分者才得以已申請租金補貼。

二、學生「主動」提出申請: 學生應自行備妥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、租賃契約影本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,每學期申請期間內「主動」提出;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,至遲上學期於10月20日前/下學期於3月20日前,向學校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
三、經費撥付予學生: 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(10月20日)後,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(至12月5日結束),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/下學期於5月15日前,統一發放補助經費。

四、補貼期間,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、下學期為2月至7月,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。台中市每個月1,500元。

五、資料繳交: 請於規定申請期限內繳交至思高學苑辦公室璩宏裕先生,分機11246。

六、相關表件請參閱後附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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